目前在国外,汽车召回已为制造厂商广泛实行,从德国的奔驰到日本的帕杰罗、丰田,那么,召回制度是不是能够延伸到投诉不断、问题多多、质量事故频发的房地产领域,甚至赶在汽车行业之前,成为率先实行的行业规矩?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随即采访了一些开发商和业主代表,得到的结论自然是截然相反的两种。反对的意见是,现在国际上实行了召回制度的产品都是可移动物品,而房地产业开发的是不动产,没有可比性。而且召回的产品都是实行了标准化的生产,要有问题这批产品都有问题。房屋的质量标准固然有,但同一批建筑,甚至同一单元的质量差异性非常大,这套房不合格,并不意味着另一套也不合格。第三,国外也没有类似的先例。 赞同的理由有,既然同样是产品,在对待汽车或是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上就有比较性,特别是两者都是昂贵的耐用消费品,又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。虽然房地产开发的是不动产,但并不妨碍实施召回制度,只不过这种召回是对房屋开发商的召回。另外,房屋在建造中的确不似汽车业那样在加工程序和工艺上严密规范,但也有自己的工序和标准,很难想象这间房的墙壁发生皲裂,其他房间的墙体会好到哪去。有些情况下只是问题还未暴露,但隐患已经存在,况且国外在对待汽车上,并非在大量事故出现后才行使召回,只要存在隐患就要实施,召回时也只是针对某一批次产品而进行的,而不是所有产品,因此可以对开发商的某一项目实施召回。再者,服务只有好坏之分,而不是按国界来判断,国外现在没有的东西,并不影响我们首先启动。 汽车召回是在该行业市场化竞争充分,完全进入买方市场后,汽车企业破产与兼并不断发生的背景下被广泛采用的。它既是一种硬性规定,也是企业间竞争的手段。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竞争格局的加剧,一个大的房企兼并浪潮势必很快来到,在买方市场完全出现后,会不会催生出召回制度在该行业的适用,还很难说。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项目负终身责任的规定,可不可以被看成是召回制度的前奏或铺垫,也有待观察。另外,实施召回制度的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,如物业项目开发是由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,责任如何划分?又由谁来做出召回的判决? 但召回制度毕竟是一种服务的进步和企业负责任的表现,在政府出台硬性规定之前,有品牌或创品牌的企业可能会自觉采用这一规则,而将其先行付诸实施。 |